政治雷達法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第20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0條

申請個別認可應提供各項試驗相關設備,抽樣試驗之產品應予以編號,並於試驗前備妥過程中須破壞品之數量或試驗過程容許之不良品數量。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