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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5條

個別認可標示規格及式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格應符合附表第一種樣式之規定。但產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第二種或第三種樣式標示之。 二、前款所定第一種及第二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外環尺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認可標示應具有防偽設計,並標示認可之流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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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