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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違反主管機關有關作業時限及船員員額之限制。 三、販賣或將漁業動力用油移作他用。 四、非法進入外國海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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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