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 第37條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吊銷其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辭之定義如左:一環境衛生用藥:指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及其原體。包括殺蟲…第3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第4條製造或輸入環境衛生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第5條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或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第6條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非經中央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前項製造或輸入許可證…第7條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有移轉或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前辦理,原發證機關得重新抽樣化驗,…第8條環境衛生用藥,其容器或包裝應標明左列事項,始得陳列或販賣。一「環境衛生用藥」字樣、警語及足以…第9條環境衛生用藥標準規格及劑型、劑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衛生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四條…第11條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輸入、購入及使用販賣數量,紀錄資料…第12條製造環境衛生用藥工廠,其設備及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設廠標準。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第13條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工廠,應聘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第14條環境衛生用藥之分裝,限由具有分裝設備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為之。第15條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環境衛生用藥。第16條環境衛生用藥之高壓噴霧容器,不得回收利用。第17條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輸入,限由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申請。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原體,非經中央主管機…第18條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製造專供輸出之環境衛生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按照國外買方訂購之…第19條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應先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轉請省主管機關核發環境衛生用…第20條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第21條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之管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職以上學校有關科系畢業。二高普考有關類科考…第22條兼營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應將環境衛生用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第23條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不得將原包裝環境衛生用藥拆封販賣。第24條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之售賣對象,以各級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及病媒防治業者為限。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第25條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應以專櫥加鎖貯存,置於安全地點。第26條不合登記內容之環境衛生用藥不得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27條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第28條直轄市或縣(市)工商主管機關核發病媒防治業營業執照時,應會同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之。第29條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業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理。第30條各級工業或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販賣業、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第31條查獲涉嫌不合登記內容之環境衛生用藥,應於抽樣後,先予封存,由業者出具切結書保管。前項抽取之樣…
← 第36條看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