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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41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製造或輸入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之環境衛生用藥,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辦申領許可證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辦申領執 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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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