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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34條

違反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應令其 限期改善或補證,逾期不改善或補證者,吊銷其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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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