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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園管局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八款所規定事項,得設作業單位,並得在適當地點設服務站所。 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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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