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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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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自國外輸入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指自國外輸入後以原形態、經簡單加工或重整後轉售之貨品。 前項所稱簡單加工,指未使該貨品實質轉型之加工作業。 前項實質轉型,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貨品,應儲存於專用倉庫或專區,並設置帳冊及進出表報以供稽核;其帳冊及進出表報格式,由園管局會同海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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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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