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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之。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資料。 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園管局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之。 區內事業之設立,得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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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