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將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應適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區內事業應依該表所列規定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簽證;免簽證輸入之貨品,如為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進口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前項貨品出售時,得免開統一發票。但應列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