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32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