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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園管局或分局所投入整地、道路與交通、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水電供應、景觀及其他基礎設施之費用。 前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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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