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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園區從業人員,指園區內行政機關與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編制內之人員,或由上述人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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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