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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 四、其他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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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