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30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轉運業務,指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且該貨品經前述處理後,仍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 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經營前項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者,亦屬轉運業務範圍。 區內事業如有轉運業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