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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區內事業銷售貨品或提供勞務予其他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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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