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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區內事業由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之貨品,其在區內通關者,應交由設立於園區之公民營儲運單位或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之運送人承運。但下列貨品得經駐區海關查驗後,以掛號郵寄或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運出: 一、小量、小額貨品。 二、區內事業自課稅區購進之貨品,因品質不合退貨或換貨者。 三、完稅之貨品內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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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