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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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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依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 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申請查扣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左列有關文 件連同保證金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申請: 一、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明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據及必要說明。 三、申請人之印鑑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已依前項規定提出文件並繳納保證金時,海關應即受理查扣,並另 以書面通知被查扣人。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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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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