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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者,應將已向法院起訴之 證明文件送原申請查扣海關備查。 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起訴者,由海關撤銷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 通關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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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