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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10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分送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 團體。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得邀請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 產業團體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亦得邀請主管機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 或農學、海洋院校派員列席指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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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