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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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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17條
農業產銷班共同出資或以班名義接受獎助,所購置之共同運銷車輛或冷藏 車,得以現任班長之名義,附加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之該班文號申 請核發車輛牌照,由班長出具切結書,並列入共同財產管理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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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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