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 第9條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9條

農業產銷班以班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班會分為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定期 班會以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隨時召開臨時班會,均由班長 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為召集之。如因故均不能召集時 ,得經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由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 業團體代為召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