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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6條

農業產銷班之籌設經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後,其所屬農、漁會或 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應派員指導召開成立班會,通過組織章程,選 舉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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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