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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5條

農業產銷班之籌設,得由發起人依產業別檢具設立申請書、成員名冊及籌 備會議紀錄,向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申請籌設, 受理申請之各該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初審 並檢附初審意見表函送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登記。 畜牧類產銷班基於產銷調節輔導之需要,得由各縣 (市) 政府或畜產相關 產業團體以所轄鄉 (鎮、市、區) 為組班區域,並依產業別予以組班。 農民就同一產業別僅能選擇一個產銷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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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