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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18條

農業產銷班出售自產農產品得以現任班長名義附加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登記之文號開立農民收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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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