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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13條

農業產銷班經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後,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研 提計畫,報由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彙整函請各相 關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並輔導,其項目如下: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業產銷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 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建立策略聯盟及辦理人力教育、訓練、研習、觀 摩等。 二、提升產銷技術:提供農業生產及行銷技術指導,輔導自動化及電子化 等。 三、加強共同運銷或直銷:提供市場資訊,改善基礎公共設施,協助產品 檢驗或檢疫,辦理促銷活動等。 四、輔導休閒農業:提供休閒農場、觀光農園、教育農園、市民農園及民 宿等之營運管理技術與指導。 五、強化財務結構: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協助專案貸 款等。 前項輔導措施,必要時得洽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學、海洋院校相關專 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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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