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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3條

農業產銷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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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