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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 第22條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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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生產同類禽、畜、水產動植物或提供休閒農業體驗…
第3條
農業產銷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第4條
農業產銷班申請設立或經整合之名稱統一訂名為「○○縣(市)○○鄉(鎮、市)○○○(產業別)產銷…
第5條
農業產銷班之籌設,得由發起人依產業別檢具設立申請書、成員名冊及籌備會議紀錄,向所隸屬農、漁會…
第6條
農業產銷班之籌設經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其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應派…
第7條
農業產銷班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組織區域。四、業務範圍。五、班址。…
第8條
農業產銷班班員以專職從事農業產銷之核心農民為主,並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行為能力,且自願參加…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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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分送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
第11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重要事項須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12條
農業產銷班之經費得以班長或經班會決議之代表人名義向所隸屬農、漁會信用部或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帳戶…
第13條
農業產銷班經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研提計畫,報由所隸屬農、漁會或…
第14條
為輔導農業產銷班健全組織與正常營運及永續發展,主管機關得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加強輔導;若其評…
第15條
農業產銷班共同經營、共同運銷或出售自產農產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免徵印花稅及…
第16條
農業產銷班得採策略聯盟方式創設共同品牌,並透過策略聯盟組織,共同促銷自產農產品,拓展內外銷市…
第17條
農業產銷班共同出資或以班名義接受獎助,所購置之共同運銷車輛或冷藏車,得以現任班長之名義,附加…
第18條
農業產銷班出售自產農產品得以現任班長名義附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之文號開立農民收據。
第19條
農漁民團體得輔導農業產銷班利用自產之農業廢棄物資源回收再製有機肥,並申請肥料登記證,得透過策…
第20條
農業產銷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如因故申請合併或解散,應於接到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
第21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之規定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或共同經營班,應依…
← 第21條
看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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