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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7條

農業產銷班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業務範圍。 五、班址。 六、班員加入、退除籍、除名。 七、班員權利及義務。 八、班基金繳納或退還。 九、班會: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 十、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選舉方式及任期。 十一、經費運用、財產保管及會計制度。 十二、章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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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