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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之規定設立登記之 農業產銷班或共同經營班,應依本辦法規定在兩年內予以輔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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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