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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 第11條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11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重要事項須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修正或變更。 二、班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三、班基金之來源和繳納。 四、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或處分。 五、班員共同經營事業投資及盈虧分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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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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