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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醫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評估。 二、醫療品質教育訓練。 三、院內感染管制制度。 四、設有醫事檢驗及血庫作業部門者,其作業品質管制制度。 五、病人安全制度。 六、人員設施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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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