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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醫療社團法人應在法人處所備置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員出資額、持分比例及其持分單號數。 二、社員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出資額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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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