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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許可: 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 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 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 四、剩餘財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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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