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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醫院、診所對於疾病之診斷,應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 醫院之病歷,應依前項分類規定,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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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