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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10條

衛生教導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學校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二、關於民眾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三、關於衛生圖書用品之研究與編製事項。 四、關於衛生陳列館之籌設事項。 五、關於現任衛生行政人員之進修訓練事項。 六、關於其他衛生教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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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