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 第6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6條

實驗醫理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優生及民族生理之實驗研究事項。 二、關於臨症及預防醫理之實驗研究事項。 三、關於工業及職業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精神病及精神衛生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其他有關實驗醫理之研究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