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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4條

營養實驗所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營養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國民膳食之研究與改良事項。 三、關於食物之化驗與研究事項。 四、關於生物化學之實驗研究事項。 五、關於營養宣傳事項。 六、關於其他營養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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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