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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14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於必要時,得設各項衛生專門人員講習班或衛生幹部人 員訓練所,並協助省市衛生機關辦理各項衛生幹部人員之訓練事宜,其規 章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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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