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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7條

化學藥物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藥及藥物之檢驗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藥理及製藥之實驗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級衛生設施之化驗標準及其設備之設計與研究事項。 四、關於衛生化學之檢驗鑑定與研究事項。 五、關於其他化學藥物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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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