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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2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設左列各所組: 一、流行病預防實驗所。 二、營養實驗所。 三、醫事組織組。 四、實驗醫理組。 五、化學藥物組。 六、衛生工程組。 七、婦嬰衛生組。 八、衛生教導組。 九、護理組。 十、衛生資料組。 前項各所組,得呈請衛生部核准緩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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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