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 第16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16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院長承衛生部部長之命,綜理全院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副院長 輔助院長處理院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