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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3條

流行病預防實驗所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傳染病管理及流行病之調查、研究、設計事項。 二、關於細菌與免疫之實驗、研究事項。 三、關於寄生蟲之實驗研究事項。 四、關於生物製品之鑑定事項。 五、關於病理之檢驗與研究事項。 六、關於各種地方病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七、關於各級衛生設施生物檢驗標準及其設備之設計研究事項。 八、關於其他流行病之檢驗與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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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