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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5條

醫事組織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衛生機構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衛生行政效率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衛生設施之設計事項。 四、關於公醫制度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健康保險設施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六、關於衛生器材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七、關於其他醫事組織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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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