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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18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各所組及實驗區,得置醫師、藥師、衛生工程師、護士 助產士、衛生工程員及衛生稽查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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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