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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15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為應研究及訓練之需要,得設衛生器材製造之廠所,並 得於適宜地點,設立衛生實驗區,其規章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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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