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 第13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第13條

各所組之實驗與研究,應與醫學教育機關取得聯絡與合作。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