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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2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102條
第 三 章 工業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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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者,於完成徵收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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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生產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
第60條
(刪除)
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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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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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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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工業主管機關,指設置該工業區管理機構之工業主管機關;其由投資開發工…
第65條
開發工業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依前項規…
第66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開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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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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