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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產業用地,指下列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之 土地: 一、營造業。 二、批發及零售業。 三、住宿及餐飲業。 四、運輸及通信業。 五、金融及保險業。 六、不動產及租賃業。 七、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八、教育服務業。 九、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十一、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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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