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46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 區者,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繳交回 饋金。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 者,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前,繳交回饋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5條
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